文官甄用委員會
保薦人員的審查機構。北洋政府於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設於首都,設委員長一人,由國務卿兼任;副委員長一人,由大總統特派;委員八至十二人,由大總統於簡任文職中派充。甄用方法分文書審查和詢問審查兩種。文書審查中有疑義時,得徵調被保薦人到會詢問審查。審查由會議進行,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方得開會,非由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不得決定。審查決定後,由委員長將有關檔案和甄別經過,並就薦任以上職務酌擬用途,呈報大總統核定。民國八年(公元1919年)大總統徐世昌根據安徽省長呂調元的電呈,始下令停止文官甄用,撤銷文官甄用委員會,改用文官考試。
文官甄用委員會字典分解
文官的解釋 [civil official;civil servant;civil service] 非軍事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