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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職

官員降罰方式之一。清乾隆時湖北按察使周季嘗袒庇屬員,褫職,免治罪。北洋政府於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規定, 褫職與免官均為縣知事懲戒的第一等。同年又規定文官懲戒的第一種亦是褫職,自受處分之日起,非經過兩年不得復任。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北洋政府又規定褫職為司法官懲戒的第二種。指失去現職,公罪非經三年,私罪非經十年,不得再行就職,並得降官

褫職字典分解

褫職的解釋 革去官職。 宋 俞文豹 《吹劍四錄》:“朝論洶洶,爭以 晦翁 為奇貨。 胡紘 草疏欲上而遷去,按察官 沉繼祖 上之, 晦菴 褫職。” 清 昭槤 《嘯亭雜錄·

褫的解釋 褫 chǐ 剝奪:褫奪(依法剝奪)。褫革(革除,剝奪)。褫職(革職)。褫魄(使人失魂落魄)。 脫去,解下:解佩而褫紳。 筆畫數:15; 部首:衤; 筆順編號:

職的解釋 職 (職) zhí 管理某種事務,分(f坣 )內應做的事:職業。職務。職守。職權。天職。盡職。 執行事務所處的一定地位:職工。職位。職員。職稱。以身殉職。 舊時

看一看:褫其華袞,示人本相【歷史典故】

魯迅《書信集·至曹聚仁》:“此種物件,都須褫其華袞,示人本相,庶青年不再烏煙瘴氣,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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