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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法

宋朝特別法之一。全稱“諸倉乞取法”。宋初,吏人俸祿,無以養廉。神宗熙寧三年(1070),因京師軍糧倉吏人剋扣軍糧,遂給倉吏俸祿,定約束十條,嚴懲請託、勒索,稱為倉法。其後,朝廷各司及州郡吏人皆依此法領俸。哲宗初罷,後復行。又稱為重祿法。

倉法字典分解

倉法的解釋 有關國家糧倉管理事務的條例法律。 宋 蘇軾 《論倉法札子》:“臣竊謂倉法者,一時權宜指揮,天下之所駭,古今之所無,新地之猛政也。” 宋 蘇軾 《論倉法札子》

倉的解釋 倉 (倉) cāng 收藏穀物的建築物:米倉。糧倉。倉儲。倉房。 姓。 筆畫數:4; 部首:人; 筆順編號:3455

法的解釋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也學習下:倉更鎮【歷史地名】

在貴州省興義市西南部、倉更河上游營盤山西麓。面積73.3平方千米。人口1.2萬。鎮人民政府駐七舍村,人口2160。倉更,系布依族語音譯,意為河岸邊半坡上的寨子。1945年設倉更鄉,1958年置倉更公社。1984年分置倉更、扯鴻二鄉,1992年合併置倉更鎮。產稻、玉米、小麥。有商貿、桐油加工、運輸等業。興倉公路經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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