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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場衙門

官署名。清戶部所屬機構,設於順治元年(1644)。掌京倉、通倉及北河運糧事務。設總督倉場侍郎滿、漢各一人,駐紮通州新城總理糧務。所轄有坐糧廳,設滿、漢官各一人,掌驗收漕糧,催督轉運及北河浚淺,通濟庫出納諸事。大通橋監督滿、漢各一人,掌轉大通橋之陸運。京通各倉監督俱滿、漢各一人。京倉有祿米倉、南新倉、舊太倉、海運倉、北新倉、富新倉、興平倉、太平倉、儲濟倉、本裕倉、豐益倉。通倉有中、西二倉。

倉場衙門字典分解

倉場的解釋 (1).官方收納糧食或其他物資的場所。 清 置倉場衙門,以戶部侍郎主之,掌京倉(京城內外糧倉)、通倉( 通州 糧倉)的政令。 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

衙門的解釋 [yamen,government office in old China] 舊時官吏辦公的地方;官署

看一看:倉部員外郎【歷史知識】

官名。隋開皇六年(586)置,為倉部司次官,掌本司籍帳,侍郎缺則代理曹務。大業三年(607)省。唐武德三年(620)復置,員一人,從六品上。高宗、玄宗時曾隨本司改名司庾員外郎、司儲員外郎,鏇皆復舊。北宋初為六品寄祿官,無職掌。元豐改制後為職事官,正七品。遼、金、元不置。明洪武十三年(1380)復置,員一人,從五品。二十三年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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