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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河同知

官名。清朝設河道總督,正二品,“掌治河渠,以時疏濬堤防,總其政令。”(見《清史稿·職官三·河道總督》)其下屬官員有管河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等,分駐沿河各州縣汛地。同知直屬於河道,地位相當於知府。見《歷代職官表·河道各官》。

管河同知字典分解

同知的解釋 (1).共知。《莊子·知北游》:“不形之形,形之不形,是人之所同知也。”(2).猶參佐。《北齊書·高隆之傳》:“儀同三司 崔孝芬 以結婚姻不果,太府卿 任集 同

順便了解:管領六盤山等處怯憐口民匠都提舉司【歷史官職】

官署名。秩正四品,隸內正司,掌皇后湯沐邑賦稅、民匠、屬民,設於武宗至大四年(1311)。置都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各二員。下轄五處長官司,秩正五品; 提領所十,秩正七品,分掌各地賦稅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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