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

歷史字典解釋

懲戒機關名。北洋政府於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始置,為臨時機構,必要時在中央或各省成立,議決關於簡任和薦任官的懲戒。次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文官懲戒委員會編制令》,改為常設機構,惟置於中央。設委員長一人,由大總統選派大理院長或平政院院長充任;委員十人,由國務總理就大總統顧問、大理院推事、平政院評事或其他三、四等文官中開列名單,呈請大總統選派,任期三年。

詞語分解

  • 文官的解釋 非軍事官員詳細解釋文職官員。《後漢書·禮儀志中》:“立春,遣使者齎束帛以賜文官。”《資治通鑑·後晉齊王開運二年》:“吾不知朝廷設文官何所用,且欲澄汰,徐當盡去之。”《紅樓夢》第三六回:“那文官更不比
  • 委員會的解釋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權力的政府機構貿易委員會 被指示去完成某項職責或執行某項信託責任的一級組織機構詳細解釋.政府部門或機關的稱號。如:國務委員會。.政黨、團體、機關、學校中的集體領導組織。如:中國

歷史官職推薦:軍計司司長

官名。清末陸軍部軍計司之長官。光緒三十二年設,掌軍計司事。宣統二年,以軍計司併入軍衡司,遂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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