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察欽奉上諭事件處

歷史字典解釋

名。清朝內閣所屬機構。雍正八年(1730)設。掌稽察各部院及八旗辦理奉旨特交之事,按時匯奏。同時,負責稽察修書各館的“課程”。長官為管理大臣,無定員,於滿、漢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內特簡兼充。其下設委署主事一人,行走官四人,筆帖式四十人,額外筆帖式八人,供事五人,分掌本處事務。宣統三年(1911)與內閣同時裁撤。


官署名。清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設定,專掌稽察各部院衙門所奉諭旨特交事件的辦理情形,督其限期復奏;各部院已結未結事件,每月稽察存案,年終匯奏一次。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將八旗承辦事件及引見官員事件亦交本處督催辦理。九年(公元1744年)又將稽察修書各館事件交本處稽察催辦。設管理大臣無定額,簡派滿、漢大學士及各部院長官數人兼領;下設委署主事一人,由滿員充任;行走司官四人,由漢員充任,筆帖式四十人,額外筆帖式八人,供事五人,分掌本處事務。宣統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與內閣同時裁撤。

詞語分解

  • 稽察的解釋 檢查。 清 林則徐 《札各學教官嚴查生員有無吸菸造冊互保》:“轉以為無人稽察,不知痛改前非。” 清 魏源 《淮北票鹽志敘》:“無論卡局截角,重重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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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南朝梁置。武帝天監七年定為施用於境外的武職二十四班中的十五班,擬智武將軍等號,大通三年定製後,仍擬智武將軍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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