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北京條約

歷史字典解釋

稱《中法續增條約》,1860年10月25日(鹹豐十年九月十二日)法國在英法聯軍攻占北京之後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恭親王奕訢代表清政府與法國全權代表葛羅在北京禮部大堂簽訂。共十款。除了承認中法《天津條約》完全有效外,法國又取得了如下權益:增開天津為商埠;準許法國招募華工出國;清政府必須嚴懲妨礙法國傳教士進行傳教活動的人,並賠還以前沒收的教產(包括教堂、學堂、塋墳、田土、房廊等)給法國天主教會,充當翻譯的法國神甫在葛羅的唆使下又在中文約本上偷偷地加入“傳教士在各省置買田地,建造自便”等字樣;將中法《天津條約》規定的對法賠款增至八百萬兩,賠款由海關稅收內扣繳。中法《北京條約》嚴重地侵犯了中國的主權,加重了中國人民的負擔,並為以後法國侵略勢力在中國的擴展和大肆掠賣華工提供了條約依據。

詞語分解

  • 中法的解釋 .合法。《商君書·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故一·難蔭異典》:“ 直 撫尚書 王登聯 中法死。”
  • 條約的解釋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詳細解釋.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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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兵制。又稱出戍法。宋初採納謀臣趙普之議,令禁軍部分駐守京師,部分戍守外郡。戍守邊地重鎮的稱駐泊或屯泊,戍守內郡重地的稱屯駐。另有移駐就糧或守護漕路要津者,稱“就糧軍”。戍守外郡者定期輪換, 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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