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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刑院

宋代複審刑案的中央機構。宋初刑部大理寺專掌刑獄。太宗為防官吏巧詆誣陷,奸偽賣法,乃加強對刑獄事務的控制。淳化二年(公元991年),于禁中增置審刑院,設知院事,詳議等官。凡刑案經大理寺與刑部裁斷後,報審刑院複查,由知院事及詳議官簽署意見,再上報中書,奏請皇帝決斷。至元豐三年(公元1080年)改定官制,審刑院撤銷,併入刑部。

審刑院字典分解

審刑院的解釋 亦省稱“ 審刑 ”。 宋 代于禁中設立的官署,其職務是檢查大理寺所審理的案件,並上報中書省。《宋史·職官志三》:“ 淳化 二年,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

審刑的解釋 見“ 審刑院 ”。

院國語字典 院 yuàn 圍牆裡房屋四周的空地:院子。院牆。庭院。 某些機關、學校和公共場所名稱:法院。醫院。戲院。 筆畫數:9; 部首:阝; 筆順編號:5244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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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清末法部八司之一。光緒三十二年(1906)設。掌朝審錄囚,覆核大理院各裁判廳、局並直隸察哈爾左翼、兩廣、雲、貴刑事民事各案件。置郎中四人,員外郎、主事各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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