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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郡為州

隋朝精簡地方機構、節省政府開支的重要改革措施。南北朝時,地方設州、郡、縣三級, “民少官多,十羊九牧”,耗費了國家大量資財。開皇三年(公元583年),隋文帝用度支尚書楊尚希、太子少保蘇威等大臣之策,撤消了郡一級建制,從而裁汰了一批冗官。大業三年(公元607年),隋煬帝又改州為郡,即將原來的州、縣兩級制改為郡、縣兩級制。據統計,到大業五年全國計有郡一百九十,縣一千二百五十餘,每郡平均領六縣以上。唐代以後,州、郡之稱雖屢有改易, 但州(郡)、縣的直接隸屬關係則歷代相沿不變。

多學一學:罷癃【歷史知識】

秦漢時稱病殘者為罷癃。亦作疲癃。秦漢對罷癃有專門法律規定。《漢書·高帝紀》顏師古注引如淳曰:“高不滿六尺二寸以下為罷癃。”按秦律,罷癃者可減輕徭役,如守官府之類,但必須如實申報。《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占癃不審,典、老贖耐。”漢代亦如此。《漢書·高帝紀》:“年老,癃、病,勿遣。”《周禮·大司徒》鄭玄註:“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可事者,半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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