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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

清末官署名。清沿前制設大理寺,為平反刑獄的機關,與刑部、都察院合稱三法司。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清進行改革官制時改稱大理院,在職權上亦有所變更,除解釋法律、監督各級審判外,並為最高級的審判機關。主官為正卿、少卿,下設刑科四庭、民科二庭,人員較大理寺亦有增加。北洋軍閥政府時期沿用清制,在京師設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

大理院字典分解

大理院的解釋 清 朝末年設立的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不服高等審判廳和地方審判廳判決的案件。北洋軍閥政府沿用。參閱《清史稿·職官志二》。

大理的解釋 (1).掌刑法的官。 秦 為廷尉, 漢 景帝 六年更名大理, 武帝 建元 四年復為廷尉。 北齊 為大理卿, 隋 唐 以後沿之。《韓非子·外儲說左下》:“

院國語字典 院 yuàn 圍牆裡房屋四周的空地:院子。院牆。庭院。 某些機關、學校和公共場所名稱:法院。醫院。戲院。 筆畫數:9; 部首:阝; 筆順編號:5244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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