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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限田

宋徽宗政和時的“限田”事件。乾興限田失敗後,土地兼併和隱田逃役的現象更加嚴重,而宋朝限田政策也發生了重大改變。徽宗頒發《政和令格》規定:品官之家在規定的占田限額之內,可免差役。又規定,一品限占百頃,二品九十頃,等而下之,八品限占二十頃,九品限占十頃。限外之田承擔科差“悉同編戶”。不僅放寬了品官占田限額,且限外之田不再沒收充公或賞告者,而僅是“悉同編戶”承擔差役。此後,南宋高宗、孝宗、理宗時的多次限田,占田限額雖然屢有變化,但均恪守《政和令格》中“限外充役”之原則。

政和限田字典分解

限田的解釋 限制私人占有田地數量。《漢書·食貨志上》:“古井田法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併兼之路。” 顏師古 註:“名田,占田也。各為立限,不使富者過制,

也學習下:政官【歷史官職】

《周禮》主掌國家政典的官僚機構。以司馬為官長。《周禮·夏官·序官》: “乃立夏官司馬,使帥其屬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國。政官之屬,大司馬卿一人,小司馬中大夫二人。”參見“夏官”。 掌理國內政事的官員。《周禮·夏官·司馬·序官》:“政官之屬,大司馬卿一人,小司馬中大夫二人,軍司馬下大夫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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