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北京條約

歷史字典解釋

稱《中法續增條約》。法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關於結束第二次鴉片戰爭的不平等條約。鹹豐十年九月十二日(1860.10.25)清欽差大臣奕訢與法國全權代表葛羅在北京簽訂。共十款。除確認《中法天津條約》仍屬有效外,又增加了擴大侵略的條款:(1)《中法天津條約》中規定的二百萬兩賠款增至八百萬兩;(2)賠還以前沒收的天主教產,法方在中文約本上又私自增加“並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等字樣;(3)增開天津為商埠;(4)準許法國招募華工出國。

詞語分解

  • 中法的解釋 .合法。《商君書·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故一·難蔭異典》:“ 直 撫尚書 王登聯 中法死。”
  • 條約的解釋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詳細解釋.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歷史知識推薦:保正

鄉役名。隋文帝時,令五家為保,五保為閭,四閭為族,分設保正、閭正、族正為其長。北宋熙寧元年王安石欲變募兵而行保甲之法。三年,始令民間聯比以相保任。每十家為一保,設保長,五百家為一都保,設都保正、副都

關注微信公眾號:icidian,查詢回覆:中法北京條約歷史

相關歷史

中法北京條約_中法北京條約介紹_歷史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