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北京條約

歷史字典解釋

稱《中英續增條約》。英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關於結束第二次鴉片戰爭的不平等條約。鹹豐十年九月十一日(1860.10.24)清欽差大臣奕與英國全權代表額爾金北京簽訂。共九款。除確認《中英天津條約》仍屬有效外,又增加了擴大侵略的條款:(1)《天津條約》中規定的賠款增至八百萬兩,賠款陸續由海關稅收內扣繳;(2)割讓九龍司地方一區給英國;(3)增開天津為商埠;(4)準許英國招募華工出國。

詞語分解

  • 條約的解釋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詳細解釋.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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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宋建州浦城今屬福建人,字大年。幼穎異,十一歲,太宗召試,授秘書省正字。淳化中,賜進士及第,直集賢院。真宗即位,拜左正言,預修《太宗實錄》,又與王欽若同修《冊府元龜》。官至翰林學士、戶部侍郎。真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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