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水長官司

歷史字典解釋

土司名。明洪武十六年(1383)改中都雲板水等處長官置,授吳姓副長官,永樂六年(1408)升正長官。順治十五年(1658)附清,同治末廢。治今貴州都勻市西北,管邦水、谷蒙等五十七寨。居民有布依族、苗族。

詞語分解

  • 官司的解釋 ∶訴訟打官司一到任就有一件人命官司詳至案下。;;《紅樓夢》 ∶舊指官府後來不合偷了店主人家錢財,被捉住了,要送官司問罪。;;《水滸》詳細解釋.普通官吏;百官。《左傳·隱公五年》:“若夫山林川澤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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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選官制度。始於景泰元年。令歲貢生員願就教職者,只須將本年應領食餼貢於太學,經翰林院考試合格,便可授學正、教諭、訓導等官。成化元年曾定歲貢及納馬粟之納貢四十五歲以上者,只授訓導。後僅準由歲貢中考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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