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清吏司

歷史字典解釋

名。簡稱山東司。(1)明清戶部之一。掌理山東省錢糧收支數目。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山東部而置。設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度支、金、倉等四科治事。兼掌在京錦衣等三遼東都司之俸餉,並掌天下鹽課之事。洪熙元年(1425),南京戶部亦置,設官略同。清順治元年(1644)沿置。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及筆帖式、經承若干人。分置民、度支、金、倉四科及火房等機構辦事。並掌東三省錢糧及八旗官員養廉銀、鹽課、參課之事。光緒三十二年(1906)省。(2)明清刑部諸司之一。掌理山東省刑名之事。明洪武二十九年改山東部置。設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兼掌魯、德、衡、涇四府,左軍都督府宗人府,長淮等衛,寧靖千戶所等處刑名之事。洪熙元年南京刑部亦置,設官略同。清順治元年沿置。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及經承若干人。兼掌收辦兵部太僕寺、東河總督等處文移。光緒三十二年裁。

詞語分解

  • 山東的解釋 中國東部沿海的省,簡稱魯。面積.萬平方公里,人口 萬,省會濟南。山東工農業總產值居全國前列,經濟作物花生、棉花、菸草居 全國前列,煙臺蘋果,肥城桃,平度葡萄久有盛名。勝利油田及由此發展的石油化工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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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代對官員選擇差遣的一項規定。官員奏請任某一宮觀官,作為“自陳”,日後仍可恢復原職;若由朝廷下詔委任,則非“自陳”,一般不恢復原職。但亦有受朝廷特別優待,作為“自陳”者。②官員自己向朝廷陳述或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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