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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獎勵華商公司章程

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農工商部奏準頒行。規定凡集股八百萬元以上者,皆準為農工商部頭等顧問官,加頭品頂戴。二千萬元以上者,另飭雙龍金牌,準其子孫世襲四等顧問官至三代為止;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另飭匾額,準其子孫世襲頭等議員至三代為止;一千萬元以上者,準其子孫世襲二等議員至三代為止。集股六百萬元以上者,準為二等顧問官,加二品頂戴。以下依次遞減。

改定獎勵華商公司章程字典分解

改定的解釋 (1).修改訂正。《漢書·賈誼傳贊》:“及欲改定製度,以 漢 為土德,色上黃,數用五……其術固以疏矣。”《三國志·魏志·武帝紀》:“他日,公又與 遂 書,多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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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兩廣地區一度實行之食鹽行銷制度。該地自康熙時起由官府發帑收鹽,於沿江沿河各設鹽埠。埠地擇招埠商運銷食鹽。運銷之後再行收課。乾隆五十三年(1788)以商欠積至六十九萬餘兩,乃停發帑本,令鹽商各出己資收鹽,於省河設鹽局經理。次年又並兩廣一百五十埠為一局。舉十人為局商總司其事。外分六處子櫃,由局商擇人經理。局商將場鹽按定額參以銷地難易,運配各櫃。所有原設埠地悉募運商,均就近赴局及各櫃領鹽運銷。所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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