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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埠歸綱

清代兩廣地區一度實行之食鹽行銷制度。該地自康熙時起由官府發帑收鹽,於沿江沿河各設鹽埠。埠地擇招埠商運銷食鹽。運銷之後再行收課。乾隆五十三年(1788)以商欠積至六十九萬餘兩,乃停發帑本,令鹽商各出己資收鹽,於省河設鹽局經理。次年又並兩廣一百五十埠為一局。舉十人為局商總司其事。外分六處子櫃,由局商擇人經理。局商將場鹽按定額參以銷地難易,運配各櫃。所有原設埠地悉募運商,均就近赴局及各櫃領鹽運銷。所獲鹽利盡數歸公局為完課運鹽之用,獲有餘利即按原出資本之家均分。仍令各櫃將鹽價一月一解公局,公局截出應完款項一季一解運庫,年終奏銷。如有短欠,惟局商是問。此法行之二十餘年。嘉慶十一年(1806)裁撤局商,改公局為公所,擇埠商六人經理六櫃事,是為改綱歸所。

多學一學:改旗【歷史官職】

允許旗入官員改變旗籍,為清代褒獎官員方式之一。如鑲白旗人高其位因功授文淵閣大學士兼禮部尚書,加太子太傅,改隸鑲黃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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