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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六十律

南朝宋錢樂之和梁沈重各自提出的一種律制。將京房六十律按三分損益法一直計算到三百六十律,其最後一律與黃鐘宮音之差為1.8音分。事見《隋書·律曆志上》。這種走極端的理論探討,雖無實用價值,但為後人從中吸取教訓,在理論上從三分損益法得到近似平均律頗有價值。

三百六十律字典分解

三百的解釋 《論語·為政》:“子曰:‘詩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無邪。’” 刑昺 疏:“按今《毛詩序》凡三百一十一篇,內六篇亡,今其存者有三百五篇,今但言三百篇,故曰篇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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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北宋前期置,以朝官以上曾任轉運使、提點刑獄者充任,佐三司使、副使分理三司事務。戶部、鹽鐵、度支分置三使時,三部亦各設,稱三部判官。元豐改制廢。金亦置,設官三人,從六品,佐理三司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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