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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法

漢代任用地方官吏的一種限制規定。即諸州郡行政長官不僅不能任用本籍人士,而且三州人士及婚姻之家也不能互動任官。如甲州人士有在乙州做官者,同時乙州人士又在丙州做官,則丙州人士不但不能到乙州做官,也不能到甲州做官。三州婚姻之家更是如此。如“史弼遷山陽太守,其妻巨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轉拜平原相”(《後漢書·蔡邕傳》注引謝承書)。此法目的是防止地方官吏互相勾結庇護,以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但因禁忌轉密,選用困難,幽冀二州,久缺不補,故蔡邕奏請蠲除,靈帝不納。

三互法字典分解

三互法的解釋 東漢 選任地方官員,為防止結黨營私,規定凡婚姻之家及 幽 冀 兩州人士,不得互動為官,稱三互法。《後漢書·蔡邕傳》:“初,朝議以州郡相黨,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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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居官者應遵循的三條原則,指清、慎、勤。《呂氏春秋·童蒙》:“當官之法,惟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②周朝指三事大夫,即三公。《尚書·周書·周官》:“三事及大夫,敬爾有官,亂爾有政,以佑乃辟。”《詩經·小雅·雨無正》:“三事大夫,莫肯夙夜。”鄭玄箋:“王流在外,三公及諸侯隨王而行者,皆無君臣之禮,不肯晨夜朝暮省王也。”孔穎達疏:“鄭言三公者,以經三事大夫為三公也。”③漢朝以後謂丞相,亦有三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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