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礦務章程

歷史字典解釋

清光緒二十八年(1902)外務部曾奏定礦務章程十九條,三十年經商部修改奏準頒行,定名為《暫行礦務章程》。共三十八條。規定凡稟請辦礦,須由部發給執照為憑;集股應以華股占多為主,附搭洋股以不逾華股之數為限;華商能獨出資本五十萬兩以上,查明礦工辦有成效者,由部專折請旨給予優獎。三十三年又頒行《大清國礦務正章》。

詞語分解

  • 暫行的解釋 暫且實施、執行暫行辦法詳細解釋.謂剛上路;行不久。《太平御覽》卷七四三引 南朝 宋 劉義慶 《幽明錄》:“ 謨 晝眠,夢甲云:‘暫行,忽暴病,患心腹脹滿,不得吐痢,某時死亡。’”.暫時實行。 明
  • 章程的解釋 ∶指組織的規程或辦事條例,也泛指各種制度 〈方〉∶指辦法;主張詳細解釋.歷數和度量衡的推算法式。《史記·太史公自序》:“ 張蒼 為章程。” 裴駰 集解引 如淳 曰:“章,歷數之章術也;程者,權衡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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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永新今屬江西人,原名鐸,字子和,號山農。泰州學派學者。嘗從徐樾學,得王艮之傳。好遊俠,急人之難。遍歷吳、越、齊、魯、燕、趙等地。隆慶二年,遭誣陷下獄。得弟子羅汝芳等營救,赦歸,卒年八十餘。發揮王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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