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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辦鹽政處

官署名。清宣統元年十一月(1909.12)設立。管理全國鹽務一切事宜。設鹽政大臣一員。下設提調一員,幫提調二員,秘書官、參事官若干人。分設鹽務總廳和奉直、潞東、兩淮、兩浙、閩粵、川滇六個鹽務分廳,及庶務廳、會收所。三年改為鹽政院。鹽政大臣由國務大臣特簡兼任。設鹽政丞以襄理鹺綱,廳長以丞宣政令,參議、參事以佐擬法制,僉事、錄事以執行事務。另設南鹽廳掌淮、浙、閩、粵鹽務;北鹽廳掌奉、直、潞東、川、滇鹽務,各設廳長一人。在產鹽區域設正監督,在行鹽區域設副監督,各置屬官,分司榷政。十一月裁撤,鹽政並於度支部。

督辦鹽政處字典分解

督辦的解釋 (1) [urge to handle](2) 督促辦理;督察辦理督辦糧秣(3) 督促辦理、督察辦理的官名和機構名。清代後期中央和地方臨時設定

多學學:督辦政務大臣【歷史知識】

見“政務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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