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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辦鹽政處

官署名。清末中央鹽政管理機構。宣統元年(1909)設。掌佐督辦鹽政大臣管理全國鹽務事宜。置提調一人,幫提調二人,秘書官一人,參事官九人,並坐辦、委員等。下設鹽務總廳、奉直鹽務廳、潞東鹽務廳、兩淮鹽務廳、兩浙鹽務廳、閩粵鹽務廳、川滇鹽務廳、庶務廳及譯電所。三年,改為鹽政院。


官署名。清宣統元年(公元1909年)十一月,上諭稱:“各省鹽務,糾葛紛紜,疲敝日甚,非統一事權,修明法令,無以提挈大綱,維持全局。”遂特命設立督辦鹽政處,統一管理,以資整頓。以貝子銜鎮國公載澤為督辦鹽政大臣,以產鹽各省督撫為會辦鹽政大臣,其行鹽各省督撫均兼會辦大臣銜,以就近考核疏銷、緝私等事。次年,督辦鹽政處會同度支部奏定《督辦鹽政處辦事章程》,規定設提調一人,幫提調二人,秘書官一人,參事官九人,秉承督辦鹽政大臣辦理一切事宜。內部組織分為八廳一所。鹽務總廳,以提調、幫提調兼領,綜理廳務,掌籌擬改良鹽法,審定各項章程,撰擬機要文牘,考核鹽務官吏,並總核本處一切事宜。設秘書官一人,參事官二人,坐辦二人及一、二、三等委員若干,分司廳務(其兼領各鹽務分廳之參事官,均隸屬於鹽務總廳,幫同辦理總廳事務;直奉鹽務廳、潞東鹽務廳、兩準鹽務廳、閩粵鹽務廳、川滇鹽務廳各以參事官一人兼領,下設坐辦一人,一、二、三等委員若干人,分司該管區內的鹽務;庶務廳,掌鈐用關防、收發檔案及本處會計事務及其他雜務,下轄譯電所;會議所,設咨議官無定額,以討論各項鹽政事務,會議時,以提調為議長,幫提調、秘書官、參事官、咨議官為會議參加人員。

督辦鹽政處字典分解

督辦的解釋 (1) [urge to handle](2) 督促辦理;督察辦理督辦糧秣(3) 督促辦理、督察辦理的官名和機構名。清代後期中央和地方臨時設定

順便了解:督烽掾【歷史官職】

官名,漢置,為郡都尉或校尉屬官,掌烽火報警。漢朝在邊境置烽火台,發現敵軍,則在台上用狼糞點火,冒起濃煙,以報有敵人。據說,狼糞煙抗風力強,能直升高空,很遠就能看見,故又稱“烽火”為“狼煙”。《後漢書·西羌傳》:“(元和三年秋)號吾先輕入寇隴西界,郡督烽火掾李章追之,生得號吾。” 郡分職吏名。東漢置於邊郡,掌烽燧之事。《後漢書·西羌傳》記元和三年(公元86年)號吾寇隴西,為郡督烽掾李章所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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