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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續議界務專條附章

法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中越界約。光緒二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1895.6.20),由清政府代表奕劻、徐用儀與法國駐華公使施阿蘭(Auguste Gerard)簽於北京。凡五款。對前訂《中法續議界務專條》進行修改,規定改勘滇越邊界,將中國洪江地區劃歸越南。通過此約,法國將其占領下的越南領土擴張至湄公河上游的東岸。

中法續議界務專條附章字典分解

中法的解釋 (1).合法。《商君書·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故一·難蔭異

也學習下:中英續增條約【歷史事件】

見“中英北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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