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租

押租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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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清代指租佃土地、房屋和其他財物時,租用者支付之保證金。土地押租是業主為防止佃戶抗租、逃租、欠租而採用的一種手,也是對佃戶之一種額外(正租外)剝削。各地名稱不一,如江蘇、廣東稱“頂耕錢”、“頂手錢”,湖南稱“烏田錢”、“進莊銀”、“佃規”,福建稱“保租銀”、“根租錢”、“起埂”,四川稱“押佃錢”、“隨租銀”,浙江、湖北稱“頂頭錢”,安徽稱“寄在錢”、“頂手稻”等。押租在長江以南各省流行較廣。有些省份在清前期已有押租記載,近代以後更加普遍。押租額一般與一年的地租額同。佃戶退佃時押租應歸還佃戶,但業主常以各種藉口拒絕退還。

詞語分解

  • 押租的解釋 租賃時支付的保證金詳細解釋舊時租用土地、房屋或其他財物所付的保證金。在退租時應歸還租用者。《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三八回:“次日早起,便同到 養育巷 去,立了租摺,付了押租,方才回棧。”《苦社會》第
  • 押的字典解釋 押 ā 在文書、契約上籤名或畫記號:畫押。籤押。 把財物交給人作保證:押租。押金。押當(刵 )。典押。 拘留:看(乶 )押。拘押。押禁。 跟隨看管:押送。押運。 同“壓”,用於“押寶”、“押隊”、“押
  • 租的字典解釋 租 ū 出代價暫用別人的東西:租房。租用。租借地。 收取一定的代價,把房屋、土地、器物等借給別人使用:租佃。租價。租讓。租賃(a.出租;b.租用)。 出租所收取的錢或實物:房租。地租。 田賦: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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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宋、遼、金四方館之長官。北宋初以檢校官判四方館,淳化四年置使,掌館事。後多不領本職,僅為武臣階官,屬橫班諸司使。元豐改制,復置二員,使領本職,正六品。政和二年,重定武臣階官名,改拱衛大夫,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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