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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糧趲運

又稱催漕。清代催趲漕船運行的制度。為加快漕船行進速度,防止中途梗阻,清政府規定,運河沿岸文武官員皆有催趲漕船之責。漕船入境,道府董率州縣官,營汛鎮將領率汛弁兵役親臨催行,不準停泊,出境乃止,具結詳報,一面移文前途文武官員接催。如漕船遇風受阻,即將守候日期申報該管上司,並總漕衙門。山東、直隸地方無論重運回空,入境出境,一體趲行詳報,分別奏咨。漕糧經由海運時,則由江浙督撫預飭水師鎮將,統帶兵船;出洋巡護,一面催趲糧船趕速北上,並先咨明山東、直隸各督撫,飭令沿海水師各按所轄洋面,逐段迎護。如中途遇風寄泊,由所在地方官查明收口放洋日期,詳報該督撫。地方文武催趲漕船不力者,聽所在督撫糾彈。

漕糧趲運字典分解

漕糧的解釋 (1).我國封建時代由東南地區漕運京師的稅糧。辛亥革命後改徵貨幣,漕糧名存實亡。 清 黃宗羲 《明夷待訪錄·田制三》:“ 有明 自漕糧而外,盡數折銀,不特折錢

多學學:漕糧官收官兌【歷史知識】

清代漕糧徵收法之一。清初漕糧之徵收與交兌,沿明制由納糧戶向運軍交兌。順治九年(1652)改為州縣徵收漕糧貯存倉廒,再由州縣向運軍交兌,是謂官收官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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