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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練公所

官署名。清光緒三十年(1904)由各省開設。掌編練一省新軍。分兵備、參謀、教練三處,置總辦、幫辦、提調等官。宣統三年(1911)改為籌備、糧餉二科和軍械局,置督辦參議官、副官。三十三年沿各省督練公所制而設近畿陸軍各鎮督練公所。

督練公所字典分解

公所的解釋 (1).官府。《清史稿·刑法志三》:“ 天命 元年,諭貝勒大臣曰:‘國人有事,當訴於公所,毋得訴於諸臣之家。’”(2).處理公眾事務的機關、團體。同業或同鄉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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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1)地方軍事長官。東漢常命御史、中郎將等出督州郡軍事,屬臨時差遣。三國吳於沿江要地置,統兵屯守,如西陵督、夏口督、武昌左部督、武昌右部督等,權勢甚重,以皇帝親信重臣出任。晉代以督某州諸軍事為該地區軍政長官,位在都督或監某州諸軍事之下。十六國漢、前涼、前秦、後涼及南朝沿置。(2)東漢大司馬、大將軍等府屬吏,全稱督盜賊。(3)統兵武官。三國吳置有無難督、解煩督、繞帳督等,統領營兵,為皇帝的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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