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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續修條約

德國援《中德通商條約》有關條款,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光緒六年二月二十一日(1880.3.31),由兵部尚書沈桂芬、戶部尚書景廉與德國使臣巴蘭德(Maximilian August Scipio von Brandt,1835—1920)簽於北京。凡十款。主要內容:(1)中國除前開通商口岸和碼頭外,再開江蘇吳淞口供德船停泊和裝卸貨物;(2)洋商可在通商口岸自設關棧;(3)德商運中國土煤出口,每噸完納正稅銀兩不超過三錢,德商船廠套用雜物免稅;(4)德商船漏報、捏報貨物罰款不得超過五百兩,德人無照赴中國內地遊歷,罰款不得超過五百兩;(5)重申德國享片面最惠國待遇;(6)中外官員審辦交涉案件等事宜另議。隨該約還簽訂了《中德續修條約善後章程》。

中德續修條約字典分解

中德的解釋 (1).中正的德行。《書·酒誥》:“爾克永觀省,作稽中德。” 孔 傳:“汝能長觀省古道所為,考行中正之德,則君道成矣。”《國語·周語下》:“夫有和平之聲,則有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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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又稱元尉。春秋時晉國置,晉軍設軍尉,主管派遣為將佐駕御車馬的軍吏,及訓練士卒。中軍尉為中軍所設之軍尉,大夫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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