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禦敵互相援助條約

歷史字典解釋

又稱《中俄約》。清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1896.6.3)俄國財政大臣維特等誘使清廷特使李鴻章在莫斯科簽訂。共六款,另附專條。主要內容:(1)日本如侵占俄國的遠東土或中國及朝鮮領土,兩國應共同出兵並接濟 * 、糧食;(2)非兩國公商,一國不能獨自與敵議立私約;(3)戰爭期間,中國所有口岸均對俄國軍艦開放,中國地方官應盡力供其所需;(4)允許俄國通過黑龍江、吉林兩省接造一條可達海參崴的鐵路,但不得借端侵占中國土地並妨礙清政府應有權利。該路的修築及經營由華俄道勝銀行承辦,契約由中國駐俄公使與銀行商訂;(5)無論戰時或平時,俄國均可經該路運送軍隊和軍需物品;(6)本條約有效期十五年,屆期六個月以前,由兩國再行商辦展限。沙俄勢力遂進一步侵入中國東北地區。

詞語分解

  • 條約的解釋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詳細解釋.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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