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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司

隋、唐、五代多指諸府州功曹(司功)、倉曹(司倉)、戶曹(司戶)、兵曹(司兵)、法曹(司法)、士曹(司士)參軍事,又稱六曹判司;亦有稱判官者。皆為主管方面行政事務官員。置一員或二員,時有廢省。

判司字典分解

判司的解釋 古代官名。 唐 代節度使、州郡長官的僚屬,分別掌管批判文牘等事務。亦用以稱州郡佐吏。《舊唐書·職官志一》:“鎮軍滿二萬人以上諸曹判司。” 唐 白居易 《自吟拙

判的解釋 判 pàn 區別,分辨,斷定:判明。判辨。判據。判讀(利用已知的視覺信息符號來判斷新獲得的視覺信息的含義)。判斷。 分開,截然不同:判然。判若兩人。判若鴻溝。

司的解釋 司 sī 主管,操作:司法。司機。司令。司南(古代用磁石做成的辨別方向的儀器,為現在指南針的始祖)。司空(a.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工程的長官;b.複姓)。司徒(a

順便了解:【歷史官職】

①官制用語。即以他官兼代某職,稱判某職或判某職事。始於北齊。如以銀青光祿大夫判祠部尚書事,儀同開府行參軍判集書省事等。唐、五代以高官兼掌低職曰判,如以尚書判三司戶部、度支事。宋初,二品官領三品州、三品官領四品州、四品官領五品州,皆稱判某州。其後,僅輔臣、宣徽使、太子太保、尚書僕射領州府,始稱判。又,神宗元豐(1078—1085)改制前,三省、六部二十四司雖有正官,非特旨不治本司事,而類以他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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