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灣租界條約

歷史字典解釋

法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光緒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1899.11.16),廣西提督蘇元春與法海軍軍官高禮睿在廣州灣(具體地點不詳)正式簽約。凡七款。內容有:(1)廣州灣及附近海面租給法國,租期九十九年;(2)租界內歸法國管理,並有權設防駐軍、徵收船稅;(3)允法國自雷州府赤坎至安鋪修築鐵路、敷設電線。1945年《中法交收廣州灣租借地專約》新立,此約遂廢。

詞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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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橑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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