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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爵

刑法用語。即削奪爵位。是對諸侯王及列侯、公、伯等勛臣違犯法律者的一種處罰。奪爵者被剝奪原來享有的爵號及特權。如漢武帝元鼎五年(前112),列侯坐獻黃金酎祭宗廟不如法被剝奪爵位者即達一百零六人。

奪爵字典分解

奪爵的解釋 謂因罪而被削去爵位。《漢書·景帝紀》:“奪爵為士伍,免之。” 顏師古 註:“謂奪其爵,令為士伍,又免其官職,即今律所謂除名也。”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刑部·

奪的解釋 奪 (奪) duó 搶,強取:搶奪。掠奪。巧取豪奪。強(qi僴g )詞奪理。 爭先取到:奪得最後勝利。奪魁。奪冠(gu刵 )。 沖開:奪門而出。 喪失,削除:剝

爵的解釋 爵 jué 古代飲酒的器皿,三足,以不同的形狀顯示使用者的身份。 君主國家貴族封號(中國古代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官爵。爵祿(

多看看:奪情【歷史官職】

古時官員丁憂,須去職,居家守制。若守制未滿期而應朝廷之召出而任職,稱為奪情。另有朝廷要員,因某種需要,特命不必去職居喪,以素服留署辦事,但不參與吉禮者,亦稱奪情。 官吏去職守喪在家,朝廷強令其出來做官,以素服辦公,稱為“奪情”。或因朝廷特殊需要,不去職回家守制,素服辦公也稱為“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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