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天津條約

歷史字典解釋

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沙俄以調停為名,脅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鹹豐八年五月三日(1858.6.13)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俄國駐華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簽訂。共十二款。主要內容:(1)俄國得在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台灣(台南)、瓊州七處口岸通商,若別國在沿海增開口岸,亦準俄國一律照辦;(2)俄國得在有兩國通商地點擴大貿易,對俄國“商人數目及所帶貨物並本銀多寡”,不得加以限制;(3)俄國得在中國通商口岸設立事官,俄國兵船有權在各通商口岸停泊;(4)俄國東正教教士得入內地自由傳教;(5)俄國在中國享有領事裁權和片面最惠國待遇,日後中國給予別國的一切政治、貿易及其他利益,俄國得一律享受;(6)中俄兩國派員查勘“從前未經定明邊界”,為沙俄進一步掠奪中國領土製造“依據”。

詞語分解

  • 條約的解釋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詳細解釋.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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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具有刊物性質的醫書。唐大烈編輯。每年一卷。從乾隆五十六年刊出第一卷,至嘉慶六年共出十一卷,共發表四十多位醫家一百多篇文章。後彙輯成書。內容廣泛,“凡屬醫門佳話,發前人所未發,可以益人學問者,不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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