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漢鐵路借款契約

歷史字典解釋

蘆(盧)

清光緒二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1897.5.27)督辦鐵路總公事務大臣盛宣懷與比利時銀團代表在武昌簽訂。凡十七款。主要內容:(1)借款四百五十萬鎊,九扣實付,年息四厘;前十年不還本,自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分二十年還清;(2)以本鐵路及其產業擔保;(3)契約期內無論何事,比公司不得讓他國商民管理干涉,並不能將此契約轉與他國及他國之人。此稱“草契約”。旋又簽訂正契約,見“蘆漢鐵路借款續增契約”。

詞語分解

  • 契約的解釋 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詳細解釋.各方執以為憑的契約、文書。《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唐 賈公彥 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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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南宮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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