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本租界條款

歷史字典解釋

清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十三日(1898.8.29)直隸海關道等與日本駐天津事在天津簽訂。共十四款,附有“另立文憑”二款。主要內容為:允日本在天津設立專管租界,劃定界址;界內房屋照付時價,公平收買;另付住戶遷移費十兩,土地按每畝每年大錢一千文計;租界沿岸中國關、厘兩局照舊留存,漕米船、官船、貨船及有巡船,準其停泊。

詞語分解

  • 天津的解釋 .銀河。《楚辭·離騷》:“朝發軔於天津兮,夕余至乎西極。” 王逸 註:“天津,東極箕斗之閒,漢津也。” 唐 李紳 《奉酬樂天立秋夕有懷見寄》詩:“天津落星河,一葦安可航。” 宋 歐陽修 《鵲橋仙》
  • 條款的解釋 公文或法規等上的條目款項詳細解釋.檔案或契約上所定的項目。 元 高安道 《哨遍·皮匠說謊》套曲:“調脫空對眾攀今古,念條款依然説是非,難迴避。”《東周列國志》第八七回:“ 衛鞅 於是定變法之令,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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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湖南益陽市西北。北宋建隆三年,湖南叛將張文表自衡州取潭州,將取朗陵,軍於平津亭,周保權將楊師瑤破執之,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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