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黑勒威勒
滿語音譯,意為“應得之罪”。為清初刑罰體系中一種特殊科罰法則。草創於後金天命中,至清崇德年間規範化。其特點是按品級罰罪。凡貴族、官員等過誤犯事,俱照本身爵號、世職罰一定銀兩;眾人同犯一事,世爵愈高,科罰愈重。無前程的白身因公務輕微觸法照例鞭責,亦稱土黑勒威勒。入關以後改為照職罰俸。順治十八年(1661)定,部院官員凡罰土黑勒威勒,俱各照職俸每十兩罰一兩。康熙中尚沿舊制,未久停止。
滿語音譯,意為“應得之罪”。為清初刑罰體系中一種特殊科罰法則。草創於後金天命中,至清崇德年間規範化。其特點是按品級罰罪。凡貴族、官員等過誤犯事,俱照本身爵號、世職罰一定銀兩;眾人同犯一事,世爵愈高,科罰愈重。無前程的白身因公務輕微觸法照例鞭責,亦稱土黑勒威勒。入關以後改為照職罰俸。順治十八年(1661)定,部院官員凡罰土黑勒威勒,俱各照職俸每十兩罰一兩。康熙中尚沿舊制,未久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