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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證制度施行

1984年4月6日

1984年4月6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規定:凡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除未滿16歲者和現役軍人,武裝警察,以及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均應申領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分為10年、20年、長期三種。

實行居民身份證制度,是維護社會安定,建立良好社會秩序的需要,也是有效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措施。同時也使中國公民移動更為容易,外出打工更為方便,更符合市場經濟需要

4月6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