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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之無味 棄之不甘

比喻價值不大。魯迅《致章廷謙》: “這一種雜誌,大約小峰是食之無味,棄之不甘也。” 參見:○雞肋

也學習下:食鹽法【歷史知識】

金元時期銷鹽的一種辦法。又叫椿配。官府按照居民的口數或戶數,攤派一定數額的鹽,徵收官定的鹽價,具有強制性。金代曾在部分地區施行。元世祖時實施於大都、山東地區,其後兩浙、陝西、福建、廣東等地也曾施行,但興廢不常。元末均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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