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警察局(所)

歷史字典解釋

名。國民黨政府設定,民國十八年(公元1929年)十一月內政部咨清農礦部共同制定《漁業警察規程》,次年農礦部起草完畢,與內政部共同呈報行政院備案,旋農礦部改組為實業部,《漁業警察規程》於民國二十年(公元1931年)六月二十七日由內政、實業兩部聯合公布,規定各省為維持漁業區治安並保護漁業利益,得酌設漁業警察局或所,置局長或所長一人主持之,由民政廳會同建設或實業廳呈請省政府任命之。次年六月,實業部於江浙、粵、冀魯、東北沿海設定四個海洋漁業管理局,分掌各區漁業警察的指揮監督及巡艦給養等事務,並配備巡艦以協助漁業警察執行職務。民國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十二月,實業部設立護漁辦事處,因各省漁業警察設定的進度較慢,由護漁辦事處的巡艦代行漁業警察職務。

詞語分解

  • 漁業的解釋 養殖、捕撈水生動植物的事業和行業詳細解釋捕撈或養殖水生動植物的生產事業。一般分為海洋漁業和淡水漁業。

歷史官職推薦:尹史

官名,戰國時趙置,掌天文星象。《後漢書·天文志中》:“兵起宮中,是其應。”註:“《李氏家書》曰:趙有尹史,見星生齒,齕畢大星,占有兵變。趙君曰:‘天下共一畢,知為何國也?’下史於獄。其後公子牙謀弒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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