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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司互察

宋制,諸監司之間得相互監察。依《職制令》規定,“諸官司無按察官而有違法及不公事者,發運監司按察奏,發運監司互相察覺;其經略、按撫、發運監司屬官, 聽逐互行按舉。諸所部官有犯,監司、郡守依法按治,不得倚閣俸給, 仍許諸司互察。”

監司互察字典分解

監司的解釋 (1).負有監察之責的官吏。 漢 以後的司隸校尉和督察州縣的刺史、轉動使、按察使、布政使等通稱為監司。《後漢書·左雄傳》:“監司項背相望,與同疾疢,見非不舉,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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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雜職官名。太平天國設定,每監軍四人,官階為職同軍帥,為監軍處理文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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