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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官

官名。唐朝始置,節度使、觀察使、團練使、防禦使、採訪處置使下皆設一員,位次判官、掌書記,掌推勾獄訟之事。五代因之。宋朝三司各部設一員,主管各案公事。開封府亦設左、右廳推官各一員,分日輪流審判案件。臨安府設節度推官、觀察推官各一員。諸州幕職亦有節度、觀察推官。金朝始為地方官,諸留守司、路總管府、府均設,分判刑獄及其他政務,品秩從六品或正七品。元朝各路總管府及各府亦沿置,掌治刑獄。明朝為各府之佐貳官。洪武三年 (1370)設,正七品,屬順天、應天二府者從六品。定製,每府設一員,亦有因事而增設者。掌理刑名,贊計典。清初沿明制,於府設推官及掛銜推官。順治三年(1646)省掛銜推官。康熙六年 (1667) 省推官。


官名,唐代始置。觀察使、團練使、防禦使及兼觀察使的節度使,皆置此官,為長官之佐,位在使、副使、判官之下;掌勘問刑獄。見《新唐書·百官四下·節度使、觀察使、團練使、防禦使》。宋沿唐制;有節度推官、觀察推官等;另外,郡也置推官,“小郡推官、判官不並置,或以判官兼司法,或以推官兼支使。”見《宋史·職官七·幕職官》。金代諸京留守司、諸總管府、諸府等皆置此官。諸京留守司,各設推官一員,從六品,掌同府判,分判刑案之事,上京兼管林木事。諸總管府(府尹兼領者)各設推官一員,正七品,掌同府判,分判工、刑案事。諸府(非兼總管府事者)各設推官一員,正七品,掌同府判,分判兵、刑、工案事。均見《金史·百官三》。元代大都路都總管府設推官二員,與達魯花赤、總管專治路政。散府,也設推官一員,為佐官。見《元史·百官六、百官七》。明代順天府(北京)、應天府(南京)及其他府皆置推官,掌刑名等。見《明史·職官三、職官四》。清初沿明制,府置推官,掌刑獄,康熙六年省。見《清史稿·職官三·順天府、奉天府、府》。

推官字典分解

推的解釋 推 tuī 手抵物體向外或向前用力使物移動:推車。推搡。推拿。推倒。推敲。順水推舟。 使用工具向前移動進行工作:推頭。推土。 使事情開展:推廣。推行(x妌g )

官的解釋 官 guān 在政府擔任職務的人:官吏。官僚。官邸。官腔。官署。官廳。官爵。 屬於國家的或公家的:官辦。官費。官方。官府。 生物體上有特定機能的部分:感官。器官

不妨一看:推溝【歷史典故】

《孟子.萬章上》:“思天下之民匹夫匹婦有不被堯舜之澤者,若己推而內之溝中。”後以“推溝”為憫民之典。《周書.武帝紀下》:“一物失所,有如推溝。”宋 王令《上杭帥呂舍人》詩:“推溝常己任,躋域定民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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