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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清吏司

官署名。清代刑部按省分司,各掌其省的刑獄。共十八司:江蘇、安徽、浙江、福建、四川、湖廣陝西、河南、江西山東、山西、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奉天、直隸、督捕清吏司。每司除掌本省(區)刑獄外,兼掌在京各機關有關公事,其中江蘇司專管大赦,河南司專管夏季熱審,四川司專管秋審,廣西司專管朝審;督捕司掌八旗及各省駐防逃人之事(初屬兵部督捕衙門,康熙三十八年改為刑部一司)。清制,匯審各省獄囚叫秋審,匯審刑部獄囚叫朝審,每年八月,由刑部會同九卿、詹事、科道,於天安門外共同閱看案冊,分別核定。見《清史稿·職官一·刑部》、《歷代職官簡釋·刑部直隸等清吏司》。

刑部清吏司字典分解

刑部的解釋 [the Ministry of Punishments in feudal China] 我國封建社會掌管刑法、獄訟事務的官署,屬六部之一尋移刑部。&mdas

多學一學:刑書要制【歷史知識】

法典名。北周武帝建德六年(577)頒行,用以督察奸宄。規定凡持杖偷盜一匹以上,不持杖偷盜五匹以上,監臨主掌自盜二十匹以上,小盜及詐偽請官物三十匹以上,黨正、里長隱五戶及十丁以上、隱地三頃以上者皆處死刑。刑書所不載者,自依律科。宣帝即位後,以其用法深重,為收人心,加以廢除。但宣帝荒淫日甚,誅殺無度,又在其基礎上制訂更為嚴峻的《刑經聖制》。宣帝死後,楊堅輔政,改行寬政,刪略舊律,仍名《刑書要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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