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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運使公署

官署名。民國置,為鹽運使的辦事官署,掌監督、辦理場產、運銷、緝私、徵收鹽稅等事;並考核所轄鹽區內各縣縣長協緝私鹽的成績等。民國二十六年,與鹽務稽核分所合併,改稱鹽務管理局,裁撤鹽運使。


官署名。北洋政府置,屬財政部,設於產鹽區域,管理鹽務行政。有長蘆(直隸)、兩淮(江蘇)、兩浙、福建、山東、河東(山西)、四川、兩廣諸鹽運使公署。以鹽運使為主官,署內分置一室兩科:總務室,以秘書一人主之,有英文秘書一人;場產、運銷兩科設科長一人,兼管兩科;科員二至六人。另設運副公署,其編制與鹽運使公署略同,分置一室兩科,惟只設科長一人,兼管一室兩科,科員二至四人,英文科員一人。

鹽運使公署字典分解

鹽運的解釋 食鹽的運輸。《晉書·杜預傳》:“ 預 乃奏立藉田……興常平倉,定穀價,較鹽運,制課調,內以利國,外以救邊者五十餘條,皆納焉。”《宋史·河渠志七》:“其 運港 止

看一看:鹽茶廳【歷史地名】

清乾隆十四年(1749)于海喇都堡置,屬固原州。治所即今寧夏海原縣。同治十二年 (1873)改置海城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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