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分院

歷史字典解釋

名。國民黨政府規定,凡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遼闊者,得設地方法院分院。其職掌與地方法院同,而組織較簡單。分院亦置院長,以推事資深者一人兼任,但只設一名推事時便不設院長。

詞語分解

  • 地方的解釋 當地地方公共汽車線路地方武裝 各行政區的地方政治地方風俗詳細解釋.古人的一種地理觀念。謂地呈方形。《淮南子·天文訓》:“天圓地方,道在中央。”《晉書·天文志上》:“天員如張蓋,地方如棊局。” 姚雪

歷史官職推薦:總統府秘書長

北洋政府時期總統府秘書廳的長官,掌秘書事務。國民黨政府時期總統府置,為總統的幕僚長,綜理府內事務,監督總統府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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