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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寇上大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秋官府次官,員二人,省稱小司寇。佐大司寇卿掌刑政,主持刑法的制訂及執行。正六命。隋文帝開皇元年(581)罷。


官名。北周仿《周禮》之制設定,為大司寇卿的副職。《周禮》小司寇的職掌是用五刑審理民眾獄訟,有觸犯刑法的,根據情理與事實來訊問他們。十日後判決,宣讀罪證與供詞的記錄,確實而沒有疑義, 然後依法定刑。用五聲來聽獄訟,求民情。以八種議刑法附於邦法減免刑罰。用三刺的方法,確定判決百姓們的獄訟。年終,命令群士統計已審理判決的獄訟,把判決書送交天府收藏。北周小司寇上大夫正六命,任此職者見《周書·李賢傳》:弟遠,“六官建,授小司寇。”

小司寇上大夫字典分解

小司的解釋 小官。 漢 王符 《潛夫論·忠貴》:“自公卿以下至於小司,輒非天官也。” 汪繼培 箋:“小司,謂官職之卑者。” 漢 徐幹 《中論·譴交》:“自公卿大夫、州牧

看一看:小奚【歷史典故】

同“小奚奴”。清 張岱《陶庵夢憶.冰山記》:“是夜席散,余填詞督小奚強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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