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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法曹

縣分職諸曹之一。漢始置,《隸釋》一六《中部碑》有法曹及法曹史各一人。晉沿置,《晉書·職宮志》記縣諸曹說:“戶曹掾、史、乾,法曹門乾,金、倉、賊曹掾、史……。”法曹門乾其義不可解,而戶曹置掾、史、乾,可能“門乾”即“掾、史、乾”之訛。北齊於鄴、臨漳、成安三京縣亦置法曹掾。隋縣置法曹佐,唐改為“司法佐”,參見該條。

縣法曹字典分解

縣法的解釋 亦作“ 縣灋 ”。古代公布法令,皆懸在闕下,使眾周知,故稱頒布法令為“縣法”。《漢書·食貨志下》:“夫縣法以誘民,使之陷阱,孰積於此。”亦作“ 縣灋 ”。縣邑之

曹國語字典 曹 cáo 等,輩:爾曹(你們)。吾曹。 古代分科辦事的官署:部曹(中國明、清兩代各部司曹的通稱,源於漢代曹史的簡稱,相當於郡守的總務長)。 訴訟的原告、被告兩

多看看:縣長任用資格【歷史官職】

依照國民黨政府於民國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的《縣長任用法》的規定,作為薦任公務員的縣長,除必須有三十周歲以上的年齡資格外,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始能充任:一、依法經過縣長考試及格者;二、高等考試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並曾任薦任官一年以上者;三、在依法舉行縣長考試以前各省考取的縣長經過考試院覆核及格,並曾任薦任官一年以上者;四、在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高等學校研究法律、政治、經濟、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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