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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考試

北洋政府選拔司法官所實行的考試制度。依照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九月三十日公布的《司法官考試令》和《關於司法官考試令第三條甄錄規則》的規定,司法官考試與文官高等考試合併舉行,典試人員均由高等考試的典試人員兼充。司法官考試的應考資格與文官高等考試的應考資格相同,但須經司法部甄錄考試合格,才能應試。民國六年(公元1917年) 十月十八日北洋政府重新公布《司法官考試令》,其規定如下:司法官考試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舉行,凡中國男子年滿二十歲以上,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司法官考試:一、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高等專門學校修法政學科三年以上,得有畢業證書者;二、在公私立大學或高等專門學校教授司法法官考試主要科目繼續三年以上,經報告教育部備案者;三、在外國大學、專門學院學習速成法律、法政一年半以上,得有畢業文憑,並曾充推事、檢察官辦理審判,檢察事務一年以上,或在國內外公私立大學,專門學校教授司法官考試主要科目繼續二年以上,經報告教育部備案者;四、曾任推事或檢察官繼續辦理審判或檢察事務三年以上者;五、曾應前清法官考試及格者。凡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司法官再試典試委員過半數的決議,得免考試:一、國內公私立大學或專門學校修法律之學三年以上,得有畢業證書,而成績卓著,並精通外國語者;二、在外國大學修法律之學三年以上,得有畢業證書,成績卓著者(留學日本者須精通一種歐州文字):曾在國立大學或專門學校教授司法官考試主要科目任職五年以上,並精通外國語者。考試分為甄錄試、初試與再試,共三試。甄錄試及格者得應初試;初試及格,授以司法官初試及格證書,分發各審判、檢察廳或司法講習所學習,學習期滿,由監督長官送請再試。再試及格,授以司法官再試合格證書。甄錄試和初試由司法總長呈請大總統定期舉行,一個月以前在《政府公報》上公告;再試日期,由司法總長臨時決定。典試委員會分兩種,一為甄錄試及初試典試委員會,一為再試典試委員會。均設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襄校委員、監試委員。

司法官考試字典分解

司法的解釋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見“執法”

多學學:司川【歷史官職】

官署名。即工部水部司,唐高宗龍朔二年(662) 改,鹹亨元年 (670) 復改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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