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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國子監事

官名。北宋前期置,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任,總管國子監之事。神宗元豐(1078—1085)改制,國子監復以監為長官,遂罷。


官名。宋初置,員額二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任,總領國子監事。元豐改制,始廢判國子監事,仍以祭酒為國子監的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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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掌管戶部事務。唐中期以後,常特派戶部以外的大臣管理戶部的事,官名稱判戶部;如果其本身就是戶部官員,則稱“判本司”;如無判本司的官銜,即等於並不擔任戶部的實職。因此,判戶部、判度支和鹽鐵轉運使三人合稱三司,三司僅成為一個獨立的掌握財政實權的機構。五代和宋沿其制。見《歷代職官簡釋·判戶部》。 官名。唐代中期以後,常特派戶部以外的大臣管理戶部之事,官銜稱判戶部,如果本身就是戶部的官,則稱判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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