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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官

(1)北洋政府時期,大理院和地方各級審判廳的庭長、推事、推丞等通稱審判官。(2)官名。北洋政府設定於縣司法公署,國民黨政府設定於縣司法處,均掌理審判事務。

審判官字典分解

審判官的解釋 對法院中審理民、刑事案件的官員的通稱。

審判的解釋 [try] 對案件進行審理並加以判決

官國語字典 官 guān 在政府擔任職務的人:官吏。官僚。官邸。官腔。官署。官廳。官爵。 屬於國家的或公家的:官辦。官費。官方。官府。 生物體上有特定機能的部分:感官。器官

順便了解:審錄司郎中【歷史官職】

官名。清末法部審錄司長官。光緒三十二年(1906)設。定額三人,另宗室專缺一人,計四人,正五品,奏補。掌本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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