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辦鐵路大臣

歷史字典解釋

官名。清末各官辦鐵路行政長官。光緒二十二年(1896)設鐵路總公,籌辦蘆漢鐵路,始置。嗣後關內外、津鎮、漢粵川等路均置之。路各一人,品秩不等,特簡。掌司該路籌款、建設諸事宜。


官名。清末設定,專辦鐵路建設事務。清政府最初為籌辦海防,才同意修建鐵路,故於光緒十一年(公元1885年)設海軍衙門後,鐵路屬海軍衙門掌管。以後內地也逐步修築鐵路,才任命大臣專辦。光緒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以“督辦鐵路事務”名義任命; 二十二年(公元1896年)以“督辦鐵路公司事務”及“督辦黑龍江、吉林邊界鐵路公司事宜”名義任命;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以“會同辦理蘆漢等處鐵路”、“督辦津鎮鐵路”、“幫辦津鎮鐵路”、“承辦太柳林鐵路”、“承辦廣西龍州鐵路”名義任命。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以“督辦關內外鐵路事宜”名義任命;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以“權理奧漢鐵路公司事宜”、“總理湖南鐵路事宜”、“督辦津浦鐵路大臣”名義任命;宣統三年(公元1911年)任命督辦奧漢川漢鐵路大臣。

詞語分解

  • 督辦的解釋 督促辦理;督察辦理督辦糧秣 督促辦理、督察辦理的官名和機構名。清代後期中央和地方臨時設定詳細解釋.指集軍政大權於一身的官員。 宋 張知甫 《可書》:“ 紹興 間以執政充都督諸軍事,出師江上,幕官
  • 大臣的解釋 受國家元首或政府行政首腦委託管理一個部門的君主國家的高級官員趙王與大將軍 廉頗諸大臣謀。;;《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詳細解釋.官職尊貴之臣。《左傳·昭公元年》:“ 和 聞之,國之大臣,榮其寵祿,任其

歷史官職推薦:戶科都給事中

官名。明清戶科之主官。掌科事。明洪武二十四年 設一人,秩正八品。建文— 中改為正七品。清順治十八年 沿設,滿、漢各一人。康熙四年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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